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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6-14


 

 

     2017年6月1,由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古树名木认定、古树名木养护、古树名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四十六条,较为全面的规范了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条例》规定,古树按照树龄实行分级保护。其中,特级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古树和名木分别由自治区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市、县政府认定并公布。县级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条例》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地点不同,确定相应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建立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制。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承担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避让措施或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树名木。

对于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条例》除了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树木和违法所得的处罚以外,还区分树木的保护级别,设定了额度较高的罚款处罚。例如,砍伐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特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信息来源:桂林市林业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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