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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0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种源繁育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种源繁育水平和建立稳定的种源供给基地,构建养殖物种的种质基因库,强化种质资源的保护,满足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取得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人工繁育)许可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优质种源基地(以下简称优质种源基地)是指具备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以从事优质种源选育为主,通过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评估或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评估后,向社会公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单位。
第四条 优质种源基地按照自愿原则,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陆生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依申请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通过专家评估的,由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公布县级、市级或自治区级"优质种源基地"。
第五条 优质种源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陆生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人工繁育)许可证。
(二)养殖场离污染源至少1000米以上,距离居民区和饮用水源地至少500米以上,饮用水源符合畜禽养殖的标准,场区粪污、废弃物等排放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三)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养殖场所占地面积10亩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与繁育规模相适应的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等设备设施,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有与繁育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
(四)有完善的生物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有引种、谱系、育种、销售档案等。
第六条 申请优质种源基地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野生动物种群现状,繁育利用情况,管理措施、保障措施等。
(二)陆生野生动物种源基地申报表。
(三)申报人合法证件复印件,包括驯养繁殖(人工繁育)许可证,个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四)种源管理档案材料。
(五)养殖场位置图及养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
(六)技术人员资格或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现场核验。经评估和现场核验合格的,向社会公布并授予"XXX优质种源基地"称号。优质种源基地分为县级、市级和自治区级。分别由县级、市级和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现场核验,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获得县级优质种源基地称号的,期满一年且监测合格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经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可以申报市级种源基地;市级种源基地期满一年且监测合格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经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可以申报自治区级种源基地。
第九条 被授予优质种源基地称号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陆生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引进或销售自繁子代种源及其制品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要按规定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第十条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优质种源基地的监督管理和监测,防止种源基地未经批准采用野外种源和重大疫源疫病发生。要建立基地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单,基地面积、位置、种类、种源数量、子代存栏数抽检情况等。
第十一条 优质种源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可依申请进行续评,续评实行简单程序:即由基地向授予称号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组织专家查验合格后可续期。
第十二条 被授予为优质种源基地称号后,如发生非法倒卖、收购、贩卖陆生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将严格依法查处,并取消其优质种源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 优质种源基地称号仅限于向社会公告用途,不得与其他相关利益挂钩,评估核验所需费用由陆生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者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